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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弹簧专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弹簧专业协会。
                   英文译名:CHINA GENERAL MACHINE COMPONENTS INDUSTRY ASSOCIATION SPRING SPECIALTY ASSOCIATION(CSSA)。 
       第二条 协会是由培训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材料委员会、装备委员会、外委委员会等五个委员会的生产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校及与本行业密切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经民政部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行业服务,为会员和政府服务,促进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的健康发展。
      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严格自律。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 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对机械通用零部件行业改革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反映行业企业愿望和诉求,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技术项目论证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为促进行业企业科学发展服务;
      (二)组建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掌握机械产品及通用零部件行业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发展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三)推进机械通用零部件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总结交流企业发展、管理的经验,支持企业优化重组,发展现代制造服务业,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 组织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合作交流,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提高企业核心技术发展和生产 制造能力,促进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
     (五) 组织市场信息交流发布、商贸洽谈、产品展销等活动,帮助企业拓展市场; 
     (六) 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和结构进行分析、研究、预报,制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根据需要组织专项职业培训,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职工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
     (七) 促进会员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企业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履行社会责任,提升企业形象;
     (八) 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组织人员出访和接待来访,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本行业的国内及国际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九)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律管理和市场行为,加强行业企业诚信建设,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十)积极参与及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和实施各类标准,包括: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各项管理标准等; 
    (十一)协调行业内部的价格自律工作,对机械行业的产品价格, 特别是出口和投标价格进行引导,防止低价倾销、价格垄断,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 参与协调国际贸易摩擦争端,组织企业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的应诉工作,维护企业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合法权益,协助和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 
    (十三)承担政府委托和企业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主要是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从事弹簧、材料、卷簧设备以及相关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原辅材料生产、经营的企业、科研、设计、学校等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提名为协会的主要负责人者应吸收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需具备的条件是,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并积极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根据协会授权,由分支机构研究通过;
      (三)由协会理事会颁发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弹簧专业协会会员证书,并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 取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有关的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按分配的名额,由协会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其使用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秘书长聘任或解聘;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并进行公告;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二、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由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需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以及重要的日常工作。理事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职务。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以书面通讯回复意见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需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正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秘书处工作;
       (四)提名秘书长、名誉职务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长直接领导下,主持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具体负责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 协会根据机械通用零部件行业特点,按有关规定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培训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材料委员会、装备委员会、外委委员会五个委员会,统一使用“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弹簧专业协会×××委员会”名称。
  分支机构使用名称应当与登记证书一致,其印章按登记证书名称由协会按规定统一申请刻制颁发。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协会的领导、监督,执行协会的决议。分支机构的财务、资产应当纳入协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开展重要涉外活动应当经协会负责人批准,并由协会统一对外行文。
      第三十三条 充分发挥分支机构积极性,形成整体优势,更好地为企业和政府服务。各分支机构结合本专业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积极灵活地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应积极承担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向协会报告工作计划、总结、统计资料、发生的重要事件等主要业务活动。
  各分支机构应及时向协会反映存在的困难、问题或要求,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促进协会整体工作科学协调发展。
       第三十五条 协会委托分支机构按本会章程规定在本专业范围内吸收会员。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协会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协会需注销时,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于2010年3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